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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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
- 2.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數位部得令前項人員說明或定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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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時,必須在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寫通報表並送交數位部備查。若通報表的內容有疑慮或未完整填寫,數位部有權要求該人員提供說明或定期補正。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期間的行蹤和活動能夠被紀錄和追蹤,以維護資通安全的目標。 相關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8條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全文](https://www.nicst.ey.gov.tw/FileAttach/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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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