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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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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
  2. 2.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數位部得令前項人員說明或定期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時,必須在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寫通報表並送交數位部備查。若通報表的內容有疑慮或未完整填寫,數位部有權要求該人員提供說明或定期補正。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期間的行蹤和活動能夠被紀錄和追蹤,以維護資通安全的目標。 相關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8條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全文](https://www.nicst.ey.gov.tw/FileAttach/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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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