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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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應依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辦理出國(境)及入國(境)事宜。
- 2.前項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因故須變更者,應即時向數位部提出申請。
- 3.第四條第一項之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即時提出外,應於變更原許可行程前完成申請。
- 4.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者,至遲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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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資安院人員出國(境)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資安院人員出國(境)需要依許可的日期、目的地和計畫行程辦理相關事務。如果出現需要變更行程的情況,資安院人員應立即向數位部提出申請。如果資安院人員的目的地和計畫行程涉及到大陸地區,除非情況急迫無法立即提出申請,否則應在變更原許可行程之前完成申請。如果在出國(境)後需要變更行程,未能即時提出申請的,應在返國(境)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未能即時提出申請的證明和說明,並完成補行變更的程序。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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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