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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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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數位部因情事變更,認許可其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有不利之影響時,得廢止原許可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6條中的規定,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申請經許可後,如果數位部認為情況有變而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時,數位部有權取消先前的許可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以下為該項法規相關的範例: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通則」第46條,當資安院人員因工作需要申請出國(境),並經許可後,如果其所要執行的任務突然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數位部有權取消該人員的許可決定,以保障國家安全。該決定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讓其了解取消許可的原因和解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國家資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通則」,資安院政字第1000403492號,2011年9月9日修訂。

  • 情事變更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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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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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數位部因情事變更,認許可其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有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