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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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6條中的規定,資安院人員在出國(境)申請經許可後,如果數位部認為情況有變而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產生不利影響時,數位部有權取消先前的許可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以下為該項法規相關的範例: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通則」第46條,當資安院人員因工作需要申請出國(境),並經許可後,如果其所要執行的任務突然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數位部有權取消該人員的許可決定,以保障國家安全。該決定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讓其了解取消許可的原因和解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國家資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通則」,資安院政字第1000403492號,2011年9月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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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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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