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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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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安院人員擔任安全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者,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先經數位部許可,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2. 2.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七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出國(境)事由及大陸地區行程有關事項,向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3. 3.前項申請除有足認該人員赴大陸地區將致公務機密外洩或其他國家利益受損之具體事由外,應予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如下: 1. 該條第1項規定,非資安院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的人員,若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涵蓋大陸地區,應經數位部的許可,並在入國(境)後通報數位部。 例子:如果一位不是資安院所列的安全查核職務人員計畫前往大陸地區,他必須先獲得數位部的許可,並在進入大陸地區後向數位部通報。 2. 該條第2項規定,前述人員在出國(境)之前應填寫出國(境)申請書,上面應載明預定的出國(境)和入國(境)日期、出國(境)目的及相關大陸地區行程等事項,提交給數位部進行申請。但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經數位部同意者則不需要遵守上述期限限制。 例子:某人計畫在7天後前往大陸地區,他需填寫出國(境)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列明出國(境)和入國(境)的日期、出國(境)的目的以及與大陸地區行程相關的事項,然後提交給數位部進行申請。不過,如果情況緊急且獲得數位部的同意,則不必遵守7天的限制。 3. 該條第3項規定,除非申請人有明確的理由證明前往大陸地區可能洩漏公務機密或損害其他國家利益,否則申請應予以許可。 例子:在申請中除非能夠清楚證明申請人前往大陸地區可能會洩漏公務機密或損害其他國家利益,否則應該給予許可。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5條、中華民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

  • 名詞
  • 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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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資安院人員非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者,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