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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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於在任時、自該職務調離或離職後三年內出國(境)者,應先經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許可。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 2.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二十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出國(境)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交資安院送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 3.第一項人員出國(境)之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於四十日前提出前項申請。
- 4.第二項申請,由數位部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程度、出國(境)事由及計畫行程、許可申請人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之影響相關因素決定之。前項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許可進入大陸地區: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四、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 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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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擔任特定職務的資安院人員在任期間或者在該職務調離或離職後三年內,如果計劃出國(境),應事先獲得數位發展部的許可。若出國目的地或計畫行程涉及大陸地區,則在入國(境)後還應通報數位部。 2. 這些人員應在出國(境)前20天填寫出國(境)申請書,詳細說明預定的出國(境)日期、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出國(境)事由和計畫行程等相關事項,并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提交給資安院,由資安院轉交數位部審批。但如果出於緊急情況,經數位部同意者,則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3. 如果前述人員的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涉及大陸地區,則應在40天前提出申請。 4. 由數位部審酌申請人所涉及的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程度、出國(境)事由和計劃行程,以及申請人的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的影響等相關因素來決定是否給予許可。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允許進入大陸地區: - 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的配偶或四親等內的親屬。 - 配偶或四親等內的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況需要探訪,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 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的交流活動或會議。 - 獲得所屬機關(組織)派遣或同意參加專案活動或會議。 - 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的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方面,可以依據本案提供的資料,以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為基礎進行解釋。該法規是我國中央政府機關訂定的,依照國家發展需要、國家安全和資通安全的考量,對特定職務的資安院人員出國(境)進行了管理規定。另外,還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資通安全政策等相關文件,以確保釋義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前開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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