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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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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於在職中或離職後入出國(境),應依本辦法辦理。特定人員另有其他應遵循之入出國(境)相關法令時,並應依該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2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人員在職中或離職後若要出國(境),需要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如果在其他相關法令中有其他應遵循的規定,則需要按照該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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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於在職中或離職後入出國(境),應依本辦法辦理。特定人員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