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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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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現職人員以及離職後三年內的人員在出國(境)前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許可。然而,如果其他法令有對此事項有另外的規定,則需遵從該法令的規定。 2. 關於前項規定的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將由監督機關來制定辦法。 依據以上的解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現職人員以及離職三年內的人員若要出國(境),必須取得監督機關的許可;此外,詳細的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將由監督機關進一步制定辦法。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現職及離職三年內人員出國(境)應經許可。   二、董事、監事、院長等人員出國(境)管制相關事項,授權由監督機關定辦法規範之。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11012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現職及離職三年內人員出國(境)應經許可。   二、董事、監事、院長等人員出國(境)管制相關事項,授權由監督機關定辦法規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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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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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規定:「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