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現職人員以及離職後三年內的人員在出國(境)前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許可。然而,如果其他法令有對此事項有另外的規定,則需遵從該法令的規定。 2. 關於前項規定的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將由監督機關來制定辦法。 依據以上的解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現職人員以及離職三年內的人員若要出國(境),必須取得監督機關的許可;此外,詳細的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將由監督機關進一步制定辦法。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現職及離職三年內人員出國(境)應經許可。 二、董事、監事、院長等人員出國(境)管制相關事項,授權由監督機關定辦法規範之。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現職及離職三年內人員出國(境)應經許可。 二、董事、監事、院長等人員出國(境)管制相關事項,授權由監督機關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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