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3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應該制定發展目標及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監督機關核定。這意味著該院在制定發展目標及計畫時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範,經過董事會的討論和決議,最後提交監督機關核定。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是保證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發展目標和計畫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的重要方式。 範例參考: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在制定下一個五年計劃時,擬定了相關的發展目標和計畫。該計畫包括提高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水平、推動資通安全產業的發展等內容。該計畫經過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提交監督機關進行核定。 2.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應該制定每年的業務計畫和相應的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案。這意味著該院在制定年度業務計畫和預算時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範,經過董事會的討論和決議,最後向監督機關備案。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是保證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業務計畫和預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方式。 範例參考: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前制定了該年度的業務計畫和預算。該計畫和預算包括研究項目、資源分配等內容。該計畫和預算經過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向監督機關進行備案。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本院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訂、訂定程序。
本院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訂、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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