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首先,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應該將年度執行成果和決算報告書交由委託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之後,該報告書需經過董事會的審議,全體監事的通過,並提交監督機關備查,同時也要送給審計機關審計。 其次,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前述的決算報告書可以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可以提交給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以進行必要的處理。 以上是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法規內容進行的釋義。根據條例中的規定,該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財務查核和報告,並且需要經過董事會和監事的審議和通過。審計結果可能需要提交給有關的機關進行相應的處理。但是,具體的審計程序和相關處理程序還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令和規章。 參考資料: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18) 2. 會計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2) 3. 會計師查核簽證準則(https://www.fab.org.tw/home/jsp/four.jsp?PageName=QA&id=179)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定明本院執行成果、決算報告之監督程序。
定明本院執行成果、決算報告之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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