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5條的規定,監督機關對於該院的監督權限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定該院的發展目標及計畫。 二、核定或備查該院的規章、年度業務計畫、預算、年度執行成果以及決算報告書。 三、檢查該院的財產及財務狀況。 四、評鑑該院的業務績效。 五、建議董事、監事的遴聘與解聘。 六、在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進行必要的處分。 七、對於該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的情況,進行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核可該院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其設定負擔。 九、其他依法律所需進行的監督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監督機關對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有廣泛的監督權限,包括核定發展目標、檢查財務狀況、評鑑業務績效等。其中,例子可以是監督機關要求該院提出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以供核定或備查。另外,當董事、監事違反法令時,監督機關可以進行必要的處分,例如解聘相關人員。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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