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6條,績效評鑑的相關規定如下: 1.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的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2. 績效評鑑成員的性別應均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 監督機關將制定績效評鑑的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4. 績效評鑑的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一) 檢視本院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 (二) 評量本院業務績效以及目標的達成率。 (三) 檢視本院年度自籌款的比率達成率。 (四) 提出對本院經費核撥的建議。 (五)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以上法規,監督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以及社會公正人士來進行績效評鑑,並確保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的比例不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時也要確保評鑑成員的性別均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評鑑的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來制定。評鑑的內容包括檢視本院年度執行成果的考核、評量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的達成率、檢視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的達成率、提出對本院經費核撥的建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據此,績效評鑑對於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運作及目標達成具有重要的意義,並且確保評鑑的過程公正透明。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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