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7 條規定如下: 1.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2.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3.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依照以上法規,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之會計年度應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該院的會計制度則遵循行政法人會計制度相關法規的規定。此外,該院的財務報表應由委請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立法理由本院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相關規範。
本院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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