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1條的規定,該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查核。安全查核的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監督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商討後制定。具體的辦法可能涉及檢查人員背景、過去行為紀錄、安全資格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院內人員的可靠性和資訊安全。 例如,根據相關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的安全查核可能包括對其背景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有違法犯罪紀錄或其他可能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行為。此外,可能還會對其在資通安全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評估,以確保其具備應有的能力執行職務。這些安全查核標準的設立旨在保障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運作安全,並確保其人員的可靠性和資訊保密性。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並於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並於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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