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0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進用的人員並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這表示院內人員並非公務人員,而是根據契約與該研究院之間建立工作關係。 2. 根據本條第二項,董事、監事及其配偶以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家族關係對於院內行政職位的掌握和利益衝突的情況。 3. 根據本條第三項,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以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擔任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職務。這項規定意在避免董事長的權力濫用,利用其職位把工作機會提供給親人,可能引發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15)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本院建置之目的,其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釐清本院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不得進用董事長、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一定職務,避免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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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本院建置之目的,其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釐清本院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不得進用董事長、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一定職務,避免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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