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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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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2. 2.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3. 3.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有一位院長,該院長需要具備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執行本院的營運及管理業務。院長的聘任需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解聘時也需經同樣的程序。院長根據本院的規章、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長的授權,執行本院的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 2. 院長初次任職時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當任職期滿七十歲時,應予更換。但如果經行政院核准,因特殊考量而允許繼續任職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3. 第14條、第18條第1項至第4項、第20條第2項、第3項、第25條第6款的規定,對於董事及董事長也適用於院長。這些條文包括董事的任職及解聘規定、董事長的選舉及解聘規定等。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院長之聘任、解聘、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1101228 制定)

院長之聘任、解聘、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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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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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