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1.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3.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 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此外,董事、監事有前述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另外,董事、監事有特定情事亦可予解聘,包括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連續二年未達績效評鑑標準,違反行政中立法,接受關說或請託,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非因職務需要動用機構財產,違反利益迴避規定,以及其他不適任之行為。 在解聘前,監督機關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的機會。董事、監事的遴聘、解聘、補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解聘事由。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三、第五項定明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解聘事由。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三、第五項定明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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