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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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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2. 2.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5條,該條款涉及以下幾個重點: 1.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條款,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監事、院長和他們的關係人,在利益迴避方面需要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用來指導和限制這些人在處理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時的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有人違反以上規定導致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遭受損害,該行為人應對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這些人的行為違反了利益迴避的規定,並導致了該機構的損失,他們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3.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如果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不僅受到該法的處罰,監督機關還可以對其進行適當的處置。具體的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依法制定。這意味著如果這些人違反了利益迴避的規定,不僅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監督機關還可以對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立法沿革 1

(1101228 制定)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

  • 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1101228 制定)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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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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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規定:「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