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5條,該條款涉及以下幾個重點: 1.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條款,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董事、監事、院長和他們的關係人,在利益迴避方面需要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用來指導和限制這些人在處理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時的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有人違反以上規定導致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遭受損害,該行為人應對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如果這些人的行為違反了利益迴避的規定,並導致了該機構的損失,他們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 3.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如果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不僅受到該法的處罰,監督機關還可以對其進行適當的處置。具體的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依法制定。這意味著如果這些人違反了利益迴避的規定,不僅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監督機關還可以對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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