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和常務監事應該親自出席或者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個規定可以確保董事和常務監事對公司業務的議決有直接參與和負責的責任。如果他們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董事會,可能會影響會議討論和決策的效果,因為他們無法直接參與和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6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董事、常務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事、常務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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