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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4.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5.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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