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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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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3.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4. 4.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5. 5.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款的解釋: 1. 數位發展部負責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績效評鑑,並設立績效評鑑會來進行評鑑工作。 2. 評鑑會由委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三人,其中包括一位召集人和一位副召集人,都由數位發展部部長指派該部門的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根據以下人員派(聘)兼: - 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 - 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 - 社會公正人士。 3. 前述的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4. 評鑑委員中任何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5. 評鑑委員都是無給職的,指的是他們在評鑑工作中並不獲得報酬。 以上解釋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最新修正的版本進行,參考資料包括該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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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規定:「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