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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2.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3.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得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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