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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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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2. 2.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3. 3.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得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評鑑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再次續派(聘)。第二項則指出政府有關機關的代表如果擔任評鑑委員,他們的任期則會隨著本職的進退而有所調整,並不受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三項規定,在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可以在二個月內依照第二項的規定來補派(聘)委員,並且其任期會延續到原本的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評鑑委員的任期規定,以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的任期調整方式。此外,當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數位部可以補派(聘)委員,並且任期會延續到原本的任期屆滿為止。 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來進一步了解相關法規: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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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