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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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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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4 條,評鑑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自身或與其有關之人的利益。這意味著評鑑委員必須保持公正、客觀,並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該條款旨在確保評鑑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https://www.nstist.gov.tw/Upload/UserFiles/File/IEP績效評鑑辦法修訂(已公告).pdf)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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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