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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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 4.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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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第1項規定了評鑑會會議的召集方式和主席的身份。該條規定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在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2. 第2項規定了評鑑會會議的開會和決議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評鑑會會議需要委員總人數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會議的決議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 3. 第3項規定了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計算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時,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的委員。 4. 第4項規定了評鑑委員出席會議的要求和政府代表的代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是,如果政府有關機關的代表兼任評鑑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並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這些規定是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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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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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