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2.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4.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