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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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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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數位部有權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的參考依據。此外,數位部也可以制定適當的期限,要求資安院對評鑑結果中尚待改善的部分進行加強處理,以確保其負責的公共事務能夠適切實施。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9條的主要內容是: - 數位部有權根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 - 數位部可以訂定適當期間,要求資安院加強處理評鑑結果中尚待改善的部分。 例如,如果評鑑結果顯示資安院在某些方面表現不佳,數位部可以根據該評鑑結果調整資安院的經費分配。此外,數位部可以要求資安院在一定期限內改善這些不足之處,以確保資安院能夠有效履行其負責的公共事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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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