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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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