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在評鑑工作中所獲取的各項資訊,如果屬於非公開資訊,則需要負有保密義務。這意味著評鑑委員及相關人員需要確保評鑑過程中所獲取的資訊的機密性,並不能將這些資訊洩露給未獲授權的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相關資訊的安全性,確保評鑑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