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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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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在評鑑工作中所獲取的各項資訊,如果屬於非公開資訊,則需要負有保密義務。這意味著評鑑委員及相關人員需要確保評鑑過程中所獲取的資訊的機密性,並不能將這些資訊洩露給未獲授權的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相關資訊的安全性,確保評鑑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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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規定:「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