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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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數位部複評。 二、複評:數位部收受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作成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 2.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 3.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數位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 4.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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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7條,績效評鑑主要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可以採用實地查證方式進行。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和核定三個階段。自評階段,資安院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擬具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交數位部進行複評。複評階段,數位部會參考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的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階段,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根據該法條,實地查證必須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且需要至少三名評鑑委員出席。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核定後的兩週內,數位部應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該報告。數位部應在評鑑年度的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並提交給立法院供查閱。 參考資料: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核定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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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