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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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個詞彙的定義: 1. 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2. 遠距審理:指行政訴訟事件的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或出借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的方式。當法院認為適當時,可根據聲請或職權使用這種設備進行審理。 另外,根據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法院在使用或併用遠距審理時,應適用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的規定。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繫屬名詞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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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