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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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资料,行政法院巡迴法庭开庭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与管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过遠的地區,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2. 管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过遠的地區如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的地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中市以外的地區。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的地區。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若居住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的地區,且案件管轄法院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时,可依照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的规定申請開庭辦法。例如,若案件涉及高雄市的主事務所,且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當事人可依照該法條的規定申請開庭辦法。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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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