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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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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 2.前項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中市以外之地區。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之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资料,行政法院巡迴法庭开庭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与管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过遠的地區,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2. 管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过遠的地區如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的地區。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臺中市以外的地區。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的地區。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若居住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的地區,且案件管轄法院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时,可依照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的规定申請開庭辦法。例如,若案件涉及高雄市的主事務所,且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當事人可依照該法條的規定申請開庭辦法。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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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