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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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 5 條,高等行政法院應在收案後考慮案件類型,詢問離法院較遠的地區當事人對於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方便的方式開庭的意願和順位。法院會將這些意願和順位註記在附件的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上,以便後續決定適當的開庭方式並安排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 行政法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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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