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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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審理,並得併用之: 一、當事人之意願。如當事人合意特定之便利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 二、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對當事人訴訟便利性之影響。 三、巡迴法庭開庭之地點,是否位於受理本案法院所管轄地區範圍內之法院。 四、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 五、出借法院之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 六、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 七、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八、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九、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 2.前項之訴訟指揮,得以附件之訴訟指揮書為之,並得視情形加註簡要理由,將其影本連同庭期通知書或裁判書一併送達當事人。
- 3.第一項之訴訟指揮,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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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6條規定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選擇使用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審理的情況。根據該條,法院在選擇審理方式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當事人的意願、修法後對當事人訴訟便利性的影響、巡迴法庭開庭地點是否在管轄地區內、訴訟資源的適當運用、法院提供的辦公處所、人員和設備是否能配合、遠距審理設備是否能順利和安全通聯等。此外,陳述人在訴訟中應能自由和真實地陳述,其他可能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的事情也應予考慮。 根據最新的資料,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6條的適用範例可以是一個案件,當事人希望通過遠距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並且法院認為這是適當的。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和考慮到訴訟便利性等因素,法院可以選擇使用遠距審理的方式來審理這個案件。
- 審酌名詞
- 合意名詞
- 本案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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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