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 一、鄉(鎮、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二、鄉(鎮、市) 教育文化事業。 三、鄉(鎮、市) 衛生環保事業。 四、鄉(鎮、市) 農、林、漁、牧、礦事業。 五、鄉(鎮、市) 水利亨業。 六、鄉(鎮、市) 交通事業。 七、鄉(鎮、市)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鄉(鎮、市) 公用及公營事業。 九、鄉(鎮、市) 觀光事業。 十、鄉(鎮、市) 財政及稅捐事項。 十一、鄉(鎮、市) 合作事業。 十二、鄉(鎮、市) 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十三、鄉(鎮、市) 社會福利事項。 十四、鄉(鎮、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十五、與其他鄉 (鎮、市) 合辨之事業。 十六、其他依法律、省法規及縣規章賦予之事項。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14條,鄉(鎮、市)自治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2. 鄉(鎮、市)教育文化事業。 3. 鄉(鎮、市)衛生環保事業。 4. 鄉(鎮、市)農、林、漁、牧、礦事業。 5. 鄉(鎮、市)水利亨業。 6. 鄉(鎮、市)交通事業。 7. 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8. 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9. 鄉(鎮、市)觀光事業。 10. 鄉(鎮、市)財政及稅捐事項。 11. 鄉(鎮、市)合作事業。 12. 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13. 鄉(鎮、市)社會福利事項。 14. 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15. 與其他鄉(鎮、市)合辦之事業。 16. 其他依法律、省法規及縣規章賦予之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鄉(鎮、市)擁有自主權來處理上述各項事項,並可以訂定自治法規來執行相關事項。具體範例例如在鄉(鎮、市)的發展計畫中,可以制定相關的交通規劃、教育政策,採取農漁業發展措施等等。這些都是在地方自治團體的職權範疇內,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自主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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