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 一、縣 (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二、縣 (市) 地政事項。 三、縣 (市) 教育文化事業。 四、縣 (市) 衛生環保事業。 五、縣 (市) 農、林、漁、牧、礦事業。 六、縣 (市) 水利事業。 七、縣 (市) 交通事業。 八、縣 (市)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九、縣 (市) 公用及公營事業。 十、縣 (市) 觀光事業。 十一、縣 (市) 工商管理。 十二、縣 (市) 建築管理。 十三、縣 (市) 財政、縣 (市) 稅捐及縣 (市) 債。 十四、縣 (市) 銀行。 十五、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十六、縣 (市) 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七、縣 (市) 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十八、縣 (市) 合作事業。 十九、縣 (市) 公益慈善事業與杜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二十、縣 (市) 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二十一、縣 (市) 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十二、縣 (市) 勞工行政事項。 二十三、縣 (市) 社會福利事項。 二十四、縣 (市) 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二十五、縣 (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二十六、縣 (市) 新聞事業。 二十七、與其他縣 (市) 合辨之事業。 二十八、其他依法律及省法規賦予之事項。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13條的規定,縣市自治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事項 2. 縣(市)地政事項 3. 縣(市)教育文化事業 4. 縣(市)衛生環保事業 5. 縣(市)農、林、漁、牧、礦事業 6. 縣(市)水利事業 7. 縣(市)交通事業 8. 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9. 縣(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10. 縣(市)觀光事業 11. 縣(市)工商管理 12. 縣(市)建築管理 13. 縣(市)財政、縣(市)稅捐及縣(市)債 14. 縣(市)銀行 15. 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16. 縣(市)戶籍登記及管理事項 17. 縣(市)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18. 縣(市)合作事業 19. 縣(市)公益慈善事業與杜會救助及災害防救事項 20. 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21. 縣(市)國民就業服務事項 22. 縣(市)勞工行政事項 23. 縣(市)社會福利事項 24. 縣(市)文化資產之保存事項 25. 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事項 26. 縣(市)新聞事業 27. 與其他縣(市)合辨之事業 28. 其他依法律及省法規賦予之事項 其中,我們以第2項縣(市)地政事項作為範例。根據省縣自治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有權處理地政事項,因此縣(市)有相關的自治法規。例如,新訂的台灣省(現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縣(市)各自就在其地區內土地使用、管理之有關事項設立法規予以規範。」因此,縣(市)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可能包含對於地政事項的具體規定。 然而,就目前提供的法律資料而言,並未提及具體的縣(市)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因此並無法進一步根據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果需要更具體的法律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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