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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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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為縣 (市) 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公倩及借款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4條,縣(市)政府可獲得的收入項目包括: 1. 稅課收入:指縣(市)政府依法徵收的各種稅款。 2. 工程受益費收入:指工程行為對某些特定區域造成收益的情況下,縣(市)政府可以徵收的費用。 3. 罰款及賠償收入:指縣(市)政府因執行法律、處理違法行為或賠償事宜而收到的罰款或賠償金額。 4. 規費收入:指縣(市)政府根據相關法規對某些行為或服務收取的費用。 5. 信託管理收入:指縣(市)政府管理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入。 6. 財產收入:指縣(市)政府以財產交易、出租或租金收取等方式產生的收入。 7.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指縣(市)政府管理或參與營利事業,所產生的盈餘或收入。 8. 補助及協助收入:指縣(市)政府獲得的中央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的補助或協助款項。 9. 捐獻及贈與收入:指縣(市)政府所接受的捐贈或贈與款項。 10. 公倩及借款收入:指縣(市)政府透過公開借款或購入公债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11. 自治稅捐收入:指縣(市)政府徵收的地方稅款。 12. 其他收入:指縣(市)政府所獲得的其他非上述列舉之收入。 這些收入項目都是省縣自治法第44條明確規定的,並可作為縣(市)政府的財政來源。

  • 規費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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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44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縣 (市) 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