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為省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公債及借款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下列各款為省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公債及借款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