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 (市) 政府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各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縣 (市) 議會同意後,報請縣政府備查。 鄉 (鎮、市) 公所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各鄉 (鎮、市) 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同意後,報請縣政府備查。 新設之省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送立法院查照。新設之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參照第二、三項準則之規定,由省政府擬定,送省議會查照。 各級政府、公所之組織規程及準則,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省縣自治法第42條規定了省政府、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規程制定程序。其中,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政府的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各縣市政府則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縣市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則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各鄉鎮市公所則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請縣市政府備查。新設的省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送立法院查照。新設的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規程則參照前述程序擬定,由省政府擬定,送省議會查照。各級政府和公所的組織規程及準則,在考銓業務事項上不得違反中央考銓法規,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依據參考資料,省縣自治法第42條規定了省政府、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規程制定程序。這些組織規程的制定需要相應的程序和審查,確保遵守法律規定,並且經過相應的機關同意和備查。其中,省政府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定,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政府的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各縣市政府則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縣市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的組織則由省政府擬訂準則,經省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各鄉鎮市公所則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請縣市政府備查。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各級政府和公所的組織規程合法有效,並且與相關法律規定和中央法規一致。在制定組織規程時,需要注意考銓業務事項的合法性,並在核定後將組織規程函送考試院備查。 資料來源: - 省縣自治法 - 現行地方制度法 - 輔助參加人90年7月2日臺(90)內民字第9005455號函釋 - 輔助參加人101年4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681號函 - 改制前行政院主計處100年7月25日處忠七字第1000004634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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