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2836 號
要旨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救護指揮中心組織規程,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其本旨究係作為各地方政府訂定消防機構救護指揮中心組織規程之準則,抑屬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之訂定
全文內容
依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直轄市及 (縣) 市政府組織規程之擬訂應屬各該地方政府之權限。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意旨觀之,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地方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本件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救護指揮中心組織規程,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其本旨究係作為各地方政府訂定消防機構救護指揮中心組織規程之準則,抑屬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之訂定?宜先探求立法意旨。如係前者,似無不可,惟宜修正上開規定,俾符法制;如係後者,是否與首揭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有違?尚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