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應召集村、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1條,村、里應召集村、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定之。這意味著村和里需要召集村民和里民進行大會,以討論相關事務。具體的實施辦法則由省政府制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省政府有權制定村、里民大會的召集方法和程序。例如,省政府可以規定村、里需提前公告大會時間和地點,並明確大會的議程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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