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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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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應召集村、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1條,村、里應召集村、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定之。這意味著村和里需要召集村民和里民進行大會,以討論相關事務。具體的實施辦法則由省政府制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省政府有權制定村、里民大會的召集方法和程序。例如,省政府可以規定村、里需提前公告大會時間和地點,並明確大會的議程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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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41 條規定:「村、里應召集村、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