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0條,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的公務及交辦事項。這表示村、里長在執行職責時需要服從鄉(鎮、市、區)長的指揮與監督。他們負責處理村、里的行政事務,並且需遵從上級行政機關的指示。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地方自治的順利運行,並且保障居民的福祉。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省縣自治法,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Lp.asp&ctNode=229&mp=1 -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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