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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就該村、里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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