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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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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就該村、里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省縣自治法第39條規定了村、里長的選舉和任期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這表示村、里長的地位是由當地居民選舉產生的,並且可以連選連任。第一項也規定了村、里長的候選人必須是具備村、里長候選人資格的村、里民。 然而,如果在村、里長選舉的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時,沒有人申請登記,則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可以就具有村、里長候選人資格的村、里民進行遴聘,而遴聘的村、里長的任期將以當屆任期為限。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依法選出的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這意味著當選的村、里長在上屆任期屆滿後就可以正式就職。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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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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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39 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