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分配之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 (市) 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由省統籌分配所屬縣 (市) 之財源,其各縣 (市) 間應分配之比率,須經省議會之決議。 第二項統籌分配之比率,須比較各縣 (市) 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算定之。 行政院應依據第三項原則,每年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情況,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闢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6條,省、縣(市)、鄉(鎮、市)的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市)稅應按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進行統籌分配比率。具體來說,省應統籌分配所屬縣(市)的財源,各縣(市)之間的分配比率必須經過省議會的決議。統籌分配的比率則是基於比較各縣(市)的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去基準財政收入額的計算結果。行政院應根據這個原則每年檢討各級政府的財政狀況,必要時修正調整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相關條款,以確保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種稅收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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