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民意機闕之決議徵收之。
省、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政府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民意機闕之決議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