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前項比例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9條,省、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其佔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至於該比例的標準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省、縣(市)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以及鄉(鎮、市)借款之未償餘額,指的是相對應政府已舉借但尚未完全償還的債務金額。 2. 歲出總額,是指該政府所有預算中支出的總金額,包括總預算和特別預算。 3. 前項比例的限制是為了控制政府借款與預算支出之間的關係,以確保借款金額不會過高導致財政壓力過大。 然而,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比例限制,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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