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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前項比例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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