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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法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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