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法所遺任期為限。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60條的規定,當省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辭職、去職、死亡或休職期間超過任期時,應進行補選。然而,所遺任期不足一年的情況下則不再進行補選。對於停職者,如果到期仍未復職,也應依法進行改選。 根據資料中的描寫,《省縣自治法》第60條的規定可提供補選的法律基礎。如果省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或休職超過任期,則應進行補選。這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必須重新選舉一個新的候選人來填補缺額,以完成剩餘的任期。然而,如果遺留的任期不足一年,則不需要進行補選。另外,對於停職者,如果停職期滿仍未復職,也需要依法進行改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鄉鎮市長因病無法履行職務,並休職超過該職位任期,那麼根據省縣自治法第60條的規定,應該進行補選,以選舉一位新的鄉鎮市長來填補剩餘的任期。另外,如果一位村里長辭職並超過一年休職,也應該進行改選,以選舉一位新的村里長來填補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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