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9條,當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必須進行補選。補選的標準是缺額達到總名額的十分之三,或者在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到二分之一。不過,如果缺額遺留的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補選的目的是補足所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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