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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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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9條,當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必須進行補選。補選的標準是缺額達到總名額的十分之三,或者在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到二分之一。不過,如果缺額遺留的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補選的目的是補足所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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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59 條規定:「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