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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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