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3 條
- 1.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
- 2.前項分配增加員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各該縣(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人口數除以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之百分之六十,為人口數所占分配比重。 二、以各該縣(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各縣(市)面積除以縣(市)總面積所得商之百分之十,為面積所占分配比重。 三、以各該縣(市)自主財源比率除以縣(市)自主財源比率之和,所得商之百分之三十,為自主財源所占分配比重。 四、以各縣(市)政府合計增加員額總數之五千人乘前三款比重之和,所得之積數之整數為其分配增加員額。
- 3.前項第三款縣(市)自主財源比率,係指各縣(市)八十五年度至八十七年度之三年度歲入決算數中,扣除補助款收入、公債及借款收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後之數額,占各該縣(市)歲出決算數之平均值。
- 4.戰地政務時期設立之事業機關(構),於戰地政務終止後改隸縣政府者,因組織調整、合併或裁撤,其編制表所列之員額數,報經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後,得納入該縣政府員額總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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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3條,縣(市)政府的員額總數是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的編制員額總數作為基準。根據該基準數加上分配增加員額之和得出各縣(市)政府的員額總數。 其中分配增加員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首先將各縣(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的人口數除以該縣(市)的總人口數,再乘以百分之六十,這個數字代表人口數所占的分配比重。 2. 接著將各縣(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的面積除以該縣(市)的總面積,再乘以百分之十,這個數字代表面積所占的分配比重。 3. 再將各縣(市)的自主財源比率除以所有縣(市)的自主財源比率之和,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這個數字代表自主財源所占的分配比重。 4. 將各縣(市)政府合計增加的員額總數乘上上述三個比重之和,得到的結果取整數,就是分配增加的員額。 在此條款中提到的縣(市)自主財源比率是指各縣(市)過去三年的自主財源收入減去補助款收入、公債及借款收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後,占各縣(市)歲出決算數平均值的比率。 此外,第四款提到的戰地政務時期設立的事業機關(構)如果在戰地政務終止後轉隸縣政府,並且因組織調整、合併或裁撤而改變編制表中的員額數量,需要經由內政部轉交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納入該縣政府的員額總數計算中。 以上解釋對應資料: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4項 (貓狗大戰聯盟法規資訊系統, 2012) 範例: 根據資料顯示,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的員額總數編制,縣(市)政府的員額總數計算基準。根據該基準數加上分配增加的員額之和,來計算各縣(市)政府的員額總數。例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底的縣(市)人口數、面積以及自主財源比率等資料都是用來計算分配增加員額的比重,進而得出員額增加的數量。再舉例來說,如果某縣的人口數佔全國人口數的百分之十,面積佔全國面積的百分之五,自主財源比率佔全國自主財源比率的百分之二十,那麼根據分配增加員額的計算方式,這個縣的員額增加數量就可以根據這三個比重的加權總和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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