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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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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分別設置議長、副議長一人,而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則分別設置主席、副主席一人。他們的選舉和罷免,是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透過記名投票來進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職不滿一年的人不能被罷免。 這項資訊的參考來源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 44 條,直轄市議會的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是由直轄市議員進行的,而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則是由各該地方的民意代表進行。此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這些選舉應該在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且需要有超過一半的議員出席,得票數也必須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才能當選。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即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確保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程序。並且,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就職未滿一年的人不能被罷免。

相關函釋 1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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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