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分別設置議長、副議長一人,而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則分別設置主席、副主席一人。他們的選舉和罷免,是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透過記名投票來進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職不滿一年的人不能被罷免。 這項資訊的參考來源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 44 條,直轄市議會的議長、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是由直轄市議員進行的,而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則是由各該地方的民意代表進行。此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這些選舉應該在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且需要有超過一半的議員出席,得票數也必須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才能當選。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即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確保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程序。並且,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就職未滿一年的人不能被罷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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