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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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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2.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就職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3. 3.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4. 4.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2條的解釋如下: 1. 該條設定了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以及民意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程序。這些選舉應在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立即舉行,並需要超過一半的議員、代表出席,並且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的一半才能當選。如果選舉結果沒有人當選,則應立即進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同,則以抽籤決定。在進行補選時,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2. 如果出席的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應立即確定下一次選舉的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選舉時,只要出席的議員、代表已達到就職議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進行選舉,並以得票最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同,則以抽籤決定。第二次和第三次選舉均應在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進行。 3.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根據宣誓條例規定進行宣誓就職。如果不按規定進行宣誓,則視為未就職。 4. 第一項選舉投票和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的主持人主持。 範例: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議員、代表出席人數不足,該地方立法機關應立即確定下一次選舉的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例如,假設某個地方議會的議員人數為30人,但只有15人參加選舉,則根據第二項規定,該地方議會應立即確定下一次選舉的時間,以便確保足夠人數參與選舉。 參考資料:《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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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