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的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過程中,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負責投票和開票工作,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管理員。此外,議員和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和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擔任主任監察員。 這個條文保證了選舉和罷免過程的公正和透明性,確保有管理員和監察員的參與。這些管理員和監察員的角色是確保選舉和罷免過程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並能監督與檢查投票和開票程序的適當執行。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地方立法機關的選舉和罷免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例如,一個範例可能是在某個縣(市)的議會議長選舉中,根據該條文的規定,議會會遴派了五個管理員和三個監察員,負責管理投票和開票工作的過程。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管理員,負責指揮和監督整個選舉過程,三個監察員互推出一人擔任主任監察員,負責監督投票和開票程序的適當執行。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該議會議長選舉的過程具有公正和透明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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