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的規定,針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視為無效票: 1. 圈選了兩人以上的候選人,或圈選了同意和不同意罷免的罷免票。 2. 使用了非該地方立法機關製發的選舉票、罷免票。 3. 圈選位置無法辨識為哪位候選人,或圈選位置無法辨識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4. 圈選後進行塗改。 5. 撕破或污染選舉票、罷免票,導致無法辨識所圈選的候選人或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6. 完全不進行圈選。 7. 不使用該地方立法機關製備的圈選工具。 8. 選舉票的選舉人或罷免票的罷免人沒有記名。 對於無效票的認定,由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當場進行;若認定有爭議,則由全體監察員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正反意見相同的話,該選舉票或罷免票將被視為有效。 參考資料: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https://consleg.kcg.gov.tw/Eng/FLAWDAT0205.aspx?FNO=32). 高雄市議會全球資訊網. 高雄市議會.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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