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內容: 1.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辦理之。 解釋:此條規定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相關事務應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來辦理。 2.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解釋:此條規定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在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應將有效票和無效票分別包封起來,在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非檢察官或法院根據法律行使職權,否則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果有訴訟情況發生,則應保管這些票直到訴訟程序結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