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結果應該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同樣地,罷免的結果也應分別報告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通知相應的政府機關和公所。 例如,如果有一個直轄市議會議長的選舉結果已宣布,該議長的當選證書將由行政院發給,並通知直轄市政府和相關的公所。同樣地,如果有一個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被罷免,這一結果將報告給內政部,並通知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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